原告张某某是死者邓某的妻子,2013年8月邓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认定邓某在事故中不负责任,原告遂与两个女儿一同将相关责任人员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三原告称,张某年岁已高,身患疾病,之前一直是邓某独力扶养照顾,邓某去世后,张某只得跟随已经出嫁的小女儿到梧州市某镇某街的家中生活,日后的生活开支也是在城镇,所以要求被告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赔偿被扶养人张某的生活费。
法院审理后查明,张某是农村户口,属农村居民,与死者邓某生前一同居住在农村。虽然原告张某日后随女儿在城镇生活,但原告要求被告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万秀法院于近日在判决中,支持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的同时,驳回了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赔偿被扶养人张某生活费的诉请。
(李懿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