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为均分父亲死亡赔偿款 姐弟对簿公堂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7-15  分享到:
 

为均分父亲死亡赔偿款 姐弟对簿公堂

法院:按与死者共同生活紧密度、经济依赖程度决定分配比例

李某平在交通事故中身亡,家属获得各项赔偿及遗产28.7万,他与前妻所生的两女儿将他的妻子和儿子告到岑溪市人民法院要求平均分配赔偿金和遗产。

男子意外死亡,家属获赔偿

20135月,李某平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平的家属获得肇事司机赔偿9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李某平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5.4万元和职工死亡补助金3.3万元,共28.7万元。所获款项均由李某平的妻子吴某签领和保管。

李某平与前妻育有两女,一个叫李某琳,另一个叫李某珊。两个女儿如今已出嫁。2003年,李某平与吴某再婚,并生育儿子李某原。

吴某在管理前述款项期间,曾支付给李某琳、李某珊各2000元。但她们要求吴某对前述款项在近亲属间进行平均分配,遭到拒绝。李某琳、李某珊遂将吴某、李某原告上法庭。法院把李某平的母亲陈某列为该案第三人。

另查明,吴某与李某平曾在岑溪市某银行贷款3万元,尚未偿还。

死亡赔偿款如何分配?

一审岑溪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补助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或补助,不属法律意义上的遗产继承。对死亡赔偿金和补助金的分配,可参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由死者近亲属按法定继承同一顺序共同享有分配,但不适用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关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均等分配的原则。近亲属与死者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决定近亲属所受财产损害的大小,决定着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同时,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实际利益应当优先照顾。

被告吴某、李某原与死者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在生活上、经济上联系紧密,且李某原是聋哑的未成年人,对死者的依赖程度大。而两原告及第三人,并非与李某平同财共居的家庭成员,对李某平经济依赖程度相对较小。因此,两被告享受因李某平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补助金数额的比例应比两原告享受的比例高。李某平的死亡赔偿金、补助金23.3万元中,两原告共同分得2.3万元,余款21万元归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所有较为合适。

遗产如何分配?

李某平的住房公积金5.3万元,属于李某平的遗产。应先偿还李某平生前与被告吴某应共同承担的债务3万元。余款2.3万元按照我国《继承法》关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及适当照顾未成年人及残疾人的原则,结合被告吴某已支付给原告各2000元的情况,对尚余之款1.9万元,判归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享有为妥。

原告李某琳、李某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梧州中院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胡光华  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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