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装修工触电致截肢 业主和雇主均担责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7-07  分享到:
 

承包方雇用的装修工出生产事故,由谁来担责?近日,岑溪法院审理了一起与之相关的案件。

关某请覃某为其经营的岑溪市某名车会所进行装修。双方约定实行包工不包料方式进行装修,室外爬山竹架由关某委托覃某帮助找人架设,费用关某结算和支付。由于工作量大,覃某便叫来林某等人共同参加装修工作,覃某按日给付工资。

20121222下午,林某站在爬山竹架上使用副骨进行招牌装修,由于爬山竹架外面没有铺设安全网,林某工作中使用副骨往外伸出触碰了街道上空的高压线,造成林某触电的事故。

林某被送往岑溪市人民医院及广西医科大附院治疗,期间进行左上臂中下段截肢、右前臂中上段截肢等多次手术,造成身体残疾后果。

出院后,林某将关某、覃某、岑溪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三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关某与覃某之间为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关系;覃某与林某形成劳务关系。林某被电击伤的事故,是在施工工作过程中所发生,属安全生产事故。业主关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选用没有装修施工资质的覃某承包装修工程,对原告林某遭受人身损害有过错;被告覃某明知自己没有相应建筑装修资质而仍然承接工程,没有要求业主铺设合格的安全保护架,在安全没有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安排林某进行招牌装修施工,致原告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原告林某应当知道安全设施不完善,而仍然进行招牌装修工作,其本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失;综合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因素,业主关某和雇主覃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负85%的赔偿责任;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负15%的赔偿责任。对于关某、覃某的具体赔偿份额的划分问题,因关某选任过失、未尽安全设施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予以确定为70%赔偿责任;覃某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30%赔偿责任;同时,关某因选任过失还应对覃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原告双手缺失,在精神上确实会遭受严重损害,被告关某、覃某应予以赔偿,金额为2.5元。

另外,关某认为原告是因触碰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水电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问题,由于原告从事的是为业主关某名车会所装修工作,并不是为水电公司从事高压线路设施的架设、维修、维护等相关工作,所以不属法律规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法定情形,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一、被告关某、覃某分别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人身损害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494628元、276269元给原告林某;

二、被告关某对覃某应赔偿给原告林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负连带责任;

三、被告岑溪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林某的人身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温颖)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