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药店老板网购假药线下出售获缓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6-23  分享到: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达,有的商家从网上进货放到实体店销售,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些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行业经营者,如药店老板,如果盲目从网上进货,一旦拿到假药并销售,构成销售假药罪的,就要受到刑法的惩罚。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与之相关的刑事案件。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11月,被告人朱某让其儿子在网上购买1种标注名为香港某牌风湿灵的药回来。朱某经自己服用后觉得效果不错,就让其儿子先后分9次购买了50多盒该药回来,在其经营药店销售给患者服用。经鉴定,该药检出含有地塞米松和吲哚美辛,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鉴督管理总局的注册批准文号,且在该局药品数据库内未能查到该药品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安机关对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

(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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