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被告人李耀强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近日,藤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耀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耀强出生于1992年,是藤县塘步镇一小伙子。2013年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李耀强在藤县塘步镇金板村古令五组小卖部处赌博娱乐,旁观的被害人对李耀强的出牌发表意见,双方为此产生矛盾,随后李耀强将被害人推到墙边并用随身携带的牛角刀连续捅了几刀被害人的左大腿处,致使被害人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左大腿形成多处创口,创口累计长度为20.0CM,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4月21日,藤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向藤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了化解双方的矛盾,让被害人最大限度的得到补偿,同时也使被告人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而得到轻判,藤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在附带民事部分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并通过亲属当庭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被害人则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至此,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耀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黄某光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耀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与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所具有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该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李耀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二)项第一目、第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耀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张焕杰 莫先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