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报销相应保险后,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九岁女孩小敏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在获取意外伤害补偿医疗保险赔偿后,女孩的父母将司机冯某彬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近日,广西苍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28万元。
2013年6月21日,冯某彬驾驶两轮摩托车前往龙圩镇,途中与驾驶两轮摩托车对向行驶而来的钟某东发生碰撞,钟某东车上的女儿小敏受伤住院,用去医疗费为483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由被告冯某彬承担主要责任,钟某东承担次要责任,小敏不承担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小敏因本次事故造成额部损伤并构成十级伤残。伤愈出院后,小敏在人寿保险处报销了医药费3083.14元。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彬投保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包含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6.8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小敏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已获取报销的医疗费应否在本案中再得赔偿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已报销的医疗费是基于另行购买《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补偿医疗保险》而取得,理应自己受益,被告保险公司仍应赔偿。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已获取报销的医疗费属人身损害的赔偿,应适用财产损失补偿原则,即若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部分应予扣除,不应得到双重赔偿。
对于问题焦点,法官及时评理释法,《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故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指出人身保险并不同于责任保险中的财产保险是以填补损害为原则的,人身保险更多基于对人自身价值的考量,人的身体不是商品,其价值不能用金钱量化,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额的确定也不能用财产保险方法予以衡量,在被保险人报销相应保险后,应赋予其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不仅是对受害人因第三人侵权引发财产损失的弥补,同时也使其心灵得到慰藉和满足。经法官耐心的讲法析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卢远丽 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