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秋与张杏是一对亲生姐妹,陈坚则是张杏的丈夫。他们一直以来都相安无事,但最近却因装修借款的问题闹上了公堂,并与陈坚一起上演了一幕“三国演义”式的闹剧。
2008年5月,因装修房屋需要,陈坚与张杏向其姐张秋借款50000元,按年利息5%计付,借款三年,并立下借条为证。但借款期限到期后,张秋曾多次通过电话及上门追讨,均无功而返。为此,张秋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陈坚与张杏归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
庭审中,陈坚辩称自己与张秋没有任何借贷关系,张杏与张秋曾多次电话交流,张杏在电话中亦明确承认该笔借款已经全额归还给了张秋。因此陈坚认为张秋与张杏在演“双簧”,恶意串通诉讼损害其利益,而借条上所写的装修款项其实是由张杏所用,张杏对所装修的房屋拥有共有份额。倘若张秋所诉成立,张杏亦应对此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张杏则辩解,确实欠张秋50000元借款尚未偿还,但该笔借款与自己无关,借条上签名的是陈坚,所以该笔借款理应由陈坚自行承担。
该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的债务是否成立;2、该笔债务是否属于陈坚的个人债务;3、张杏对涉案的债务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
长洲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是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原告张秋持有被告陈坚签名的借条,可证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陈坚虽辩称张秋与张杏在演“双簧”,恶意串通诉讼损害其利益,但却无法提供证据,法院故其辩解不予采纳。另外,尽管借条中没有被告张杏的签名。但该笔款项用于装修两被告共有的房屋中,张杏亦未能提供陈坚证据证明陈坚在该案中所涉及的债务是其与张秋约定的个人债务。因此,所涉债务应按陈坚、张杏的共同债务处理。所以法院遂判决,被告陈坚、张杏向原告张秋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由于陈坚、张杏没有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张秋的申请下,法院决定进行强制执行。当5月30日调查得知陈坚的银行账户有足够存款后,马上对该账户实行扣划,连同本金和利息在内合计60000余元,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