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小偷小摸可不是小事。5月27日,岑溪市南渡镇陈某因扒窃12.5元,被岑溪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随身携带镊子在岑溪市区内物色扒窃对象,当日15时许,在岑溪市岑城镇孝坊桥红绿灯路口附近处,见到被害人覃某(未成年人)口袋内有钱时,即用镊子将覃口袋内的12.5元钱扒走。得手后欲逃跑时被火眼金睛的公安民警当场识破并抓获。事后,被告人扒窃所得的现金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属于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扒窃,酌情从重处罚。故做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警示:不要认为在街头的小偷小摸是小事不足以定刑,根据我国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提到扒窃行为的规定是:“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廖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