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3日,龙圩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并当庭判决被告植某姗返还1万元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被告植某姗不服提出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6月28日12时08分,被告植某姗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营业室4号现金柜取款10万元,因当天现金库存不足,经办柜员赵某娟与被告协商后,为被告办理了取款7万元,但付款时给付了现金8万元,多付现金1万元,从银行设置的监控录像清晰显示银行柜台营业员付款时给付了面值100元的现金共8万元给被告,事件发生后,原告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诉至龙圩区法院请求被告植某姗归还原告多付现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银行卡存取款合同关系,原告在办理被告取款7万元的业务中,因工作的疏忽给付现金8万元给被告,被告多得到的现金1万元,没有合法根据,而原告因此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植某姗归还多付的现金1万元的诉请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周燕贞 李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