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为员工缴纳工伤险的时候,为了少交点而虚报员工工资,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的赔偿责任还是不可推脱的。近日,岑溪法院审结了一起与之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1年12月,岑溪市某石业公司开始聘请黄某忠到矿山从事鎅石工作,以计件方式计算劳动报酬,并以1500元工资标准为他缴纳工伤险。2012年5月15日,黄某忠因鎅石锯片移动时倒下被压伤,被送往岑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某忠的伤残等级为八级。2013年6月梧州市医保所对黄某忠工伤待遇的医保赔偿了36616元。而某石业公司对黄某忠的赔偿则存在较大争议,双方先后诉至岑溪法院。
某石业公司在为劳动者缴交保险时,为少交保险金而虚报黄某忠月工资为1500元,某石业公司称应按月工资1500元计算补偿金。而黄某忠主张应按其真实月工资4000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未能提供其月工资为4000元的证据。
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及桂人社发〔2012〕27号文件,确认黄某忠受伤时月工资为1708.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月工资1708.9元计。工伤待遇的医保赔偿部分除医保所支付的36616元外,某石业公司还应支付因虚报工资而造成黄某忠的损失2688元。法院判决,由于某石业公司预支了40000元,扣减之后还应支付34447.1元给黄某忠。
值得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注意的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劳动者本人工薪,在发生纠纷时,是确定赔偿的重要依据,应当以明确的条款予以确定。
【法律链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根据上述规定,黄某忠工作应按其受伤的前一年度即广西区2011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为宜,据桂人社发〔2012〕27号文件,广西区2011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4178元,则黄某忠的月工资为1708.9元,参照工资的赔偿项目应以月工资1708.9元计付。
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某石业公司为少交保险费只按月工资1500元的标准缴纳了工伤保险,而不是按劳动者实际工资缴交,导致黄某忠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领取的工伤待遇的医保赔偿是以月工资1500元标准结算的,比实际应享受的的工伤待遇减少了,因是用人单位过错所导致,用人单位应补偿不足部分,其应承担的责任不会因为虚报劳动者工资而减少其应承担的责任。
(林丽梅 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