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交通事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未能免责仍需再赔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5-06  分享到:
 

    买了意外伤害保险遭遇交通事故并已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赔偿后,能否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近日,藤县法院民二庭审理的黄立海诉被告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二审维持原判,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得赔偿款5844.20元。

 2013416,龙德强驾驶桂04-30363号多功能拖拉机由蒙山县黄村镇往汉豪乡方向行驶,至国道321线449KM+980M路段时,与原告黄立海驾驶桂DL100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黄立海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蒙山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于2013510日作出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龙德强负事故全部责任,黄立海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入院治疗后,住院17天,共花去医疗费5334.20元,住院后全休30天。该事故发生前,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人寿保险,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1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30/日,保险期间为201295日至201394日。被告保险公司声称,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如果原告的医疗费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赔偿,被告将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确立的保险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原告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赔偿,并不能抵销被告的责任,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药费等损失。

(黄海峥 黄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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