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饲养人应承担责任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5-05  分享到:
 

今年3月初,8岁的小成(化名)在菜市场内被猫抓伤,小成母亲报警,认为小成是被黄某家的猫抓伤的。后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双方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在母亲的代理下,小成将黄某告上法庭,认为由于黄某的迟迟不认账,导致小成在第二天才去注射狂犬疫苗等,伤口没得到及时处理。54日,万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承担赔偿小成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的70%责任,即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谁应负主要责任。小成母亲认为,其虽然放任小成自行玩耍,但小成在其视线范围内。而且自己在诊所等药的过程中,会间隔一会儿便出去看一下小成,自己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而黄某则认为,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时原告母亲在诊所内,放任原告在菜市场上玩耍,且原告是将手伸进桌底下才会被猫抓伤(猫用绳索绑在桌子下),因此,原告的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

万秀法院受理该案后,适用小额程序进行了审理,结合具体案情和双方的举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关于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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