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从法律角度看邻里乡情下的民间借贷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4-29  分享到:
 

中国人民都是比较注重邻里之间的感情,特别是在农村,由于祖祖辈辈生活在一个小圈里,相互间知根知底,遇事互帮互助,凡事看重乡情不想伤和气。在这种浓重的乡情下产生的借贷关系,从法律角度看,往往容易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借贷凭证。由于借贷双方都是乡亲朋友,当事人自以为相互间那么熟悉,不写借条也没关系,写借条反而有伤感情,因而往往是在没有写借条的情况下出借者就在把现金给了借款人,甚至连在场的证人都没有。如果借款人不如期还钱,导致出借人起诉至法院,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没有借贷凭证无法提供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要求还款的请求就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只有汇款凭证。在没有写借条的情况下,出借者虽然有汇款凭证,但是汇款凭证只能证明汇款事实的存在,无法直接证明是因借钱给借款人而汇款的,若双方互有经济交易往来,则其证明力度就更低了。

三、只识其人,不识其名。在农村,大多情况下相互间认识人但不懂真实姓名,双方可能认识几十年就知道彼此的花名,连对方具体是哪个村的人都不知道。如果借款人也是出借人本村附近的人,那还容易找到借款人的真实地址,如果是外来人,又没借款凭证,那么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可能因无法说出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及地址而导致无明确的被告而起诉不被受理。

对此问题,笔者建议,证据尤为重要,借款双方出于邻里乡情借钱一定要写借条,其出发点可能是借钱当时认为不近人情,但是当对簿公堂时,有证据就让借款人就无从否认,减少不必要的纷争。

(黎凤英  廖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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