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大学生在医院剖腹产一男婴后,辗转三个医疗进行诊疗,最后不幸死亡,孩子的监护人应该是谁?而又应该由谁来对女大学生的死亡进行赔偿?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倾情帮忙维权,最终女大学生的亲属依法得到赔偿。
黄岩是梧州人,在南宁某高校上大学,2012年6月份在梧州A医院住院剖宫产分娩一孩子,手术顺利,剖宫产八天后黄岩出现发烧症状,接着就是言语不清,肢体乏力。7月中旬,黄岩转院至梧州B医院治疗,仍无好转。10月,黄岩转院到梧州C医院治疗,最后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黄岩生前尚未告知父母孩子父亲的下落,而且黄岩的父亲一直无业,母亲为退休工人,为了挽回黄岩的生命,这个家庭背负着沉重的债务,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奈之下,悲痛的双亲抱着未满周岁的孩子到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请求各医院给予合理的赔偿。
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热情接待了黄岩的父母及孩子。在详细了解情况后,接待律师迅速做出判断:先确定孩子的监护权问题,才能决定谁为黄岩主张权利。由于黄岩生前未婚,她父母认为无法查找孩子的生父。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与黄岩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及社区联系,请求社区依法为孩子指定监护人。在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多次与社区沟通,宣讲法律法规后,社区终于依法指定黄岩的父母为孩子的监护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孩子的监护人的同时,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梧州市正立律师事务所何飞律师承办该案。何飞律师经翻阅病历、查阅资料以及走访医院,最终认为,黄岩在梧州A医院剖宫产后,出现发烧症状,家属多次向医生反映,医生一直没有给予重视;在转院至梧州B医院治疗后,病情无任何好转,被迫出院。黄岩的死亡是梧州A、B医院的医疗过错造成的,因此,将梧州A、B医院诉至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后由于区划调整,该案由龙圩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两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81万余元。在起诉后,梧州B医院申请追加梧州C医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
经司法鉴定认为,梧州A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医疗过失与黄岩脑栓塞的发生和死亡之间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参与度拟为21%-40%。而梧州B、C医院的医疗行为未存在明显过错,与黄岩的脑栓塞和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岩作为患者到梧州A医院分娩并就分娩后产生的症状先后到梧州A、B、C医院进行诊治,应认定三医院与黄岩建立了医疗服务关系。梧州A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并参照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梧州A医院对黄岩的亲属承担30%的赔偿责任,梧州B、C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梧州A医院赔偿黄岩的亲属224035.6元。
(莫洁如 韦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