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人民法院交通审判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林翰玉提供的出院记录写明原告住院55天,但被告保险公司举证林翰玉的临时医嘱单、体温记录单显示原告仅仅住院19天。那么本案住院天数计算标准到底应按出院记录的天数还是按原告临时医嘱单、体温记录单的天数呢?
主审法官覃靖东是这样认为的:1、从伤情上看原告住院天数虽然是55天,但是其出院记录写明原告林翰玉仅是左小腿软组织挫伤,是属于轻微伤;2、从花费上看原告住院55天的住院收据里面中成药用药及西药用药仅仅为142.98元,而床位费等、诊查费、化验费等其它非治疗费用则高达2426.72元,占比高达94.4%,比例严重失调;3、从原告提供的证据链来看原告仅仅提供单位证明其月工资收入情况,但没有提供相应社保、劳动合同、公司营业执照、工资单、收入减少证明等证据佐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原告属于持续误工。
通过主审覃法官的耐心释法,原告林翰玉承认了自己有挂床行为,并愿意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最后经本庭调解保险公司愿意一次性赔偿原告林翰玉7500元,原告心服口服,表示服从法官调解,并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虽然仅仅是一件普通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但是给我们法官敲了一个警钟:当主审法官以人为本的审判理念与受害者利用住院扩大损失产生冲突时,主审法官更应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明察秋毫,作出公正判决,这有这样才能在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上有进一步的突破,让社会更加和谐。
(注:林翰玉为化名)
(李金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