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自制砂枪不交被判管制一年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4-16  分享到:
 

在我国,枪支是不能自由持有的,只有军警等特殊人员持证佩枪才是合法的。公安机关曾发布公告,公民持有的猎枪,包括铳都应上交,不得私藏和持有。家住岑溪市马路镇六伏村的陈某因法律知识淡薄,非法持有一支10多年前自制的砂枪。49日,被岑溪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枪支判处管制一年,没收枪支1支。

被告人陈某安于10多年前自制了一支砂枪用于野外打猎,公安机关发布要求公民持有的猎枪,包括铳都应上交,不得私藏和持有的公告后,怀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收藏没有人知道,也不违法,后把枪支岑溪市马路镇六伏村其住宅的二楼。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3813日,公安民警接到的群众举报后,在上述地点查获该砂枪。经鉴定,该砂枪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或者管制”的幅度内量刑判处,鉴于被告人陈某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客观损害。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廖懿  卢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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