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洲区:借钱不还跑路妄想避债 法院扣划退休工资还债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4-16  分享到:
 

当申请人梁某数着20000余元钱的时候,他的心里简直乐开了花,眼里满是对法院的感激:“感谢法院,也感谢法官,这笔钱我足足等了两年,以为他们跑路了,我的钱就得打水漂了,想不到如今一分不少地追回来了。”

被告李某、叶某以做沙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09117日,20091116日,向原告梁某借款共计20000元。但借款后被告李某、叶某二人不知去向,在遍寻不获的情况下,梁某只好起诉至法院。

长洲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共计借款20000元给被告李某、叶某,但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有被告立具借条为证。遂判决被告李某、叶某向原告梁某归还借款20000元。由于两名被告均下落不明,因此案件转入执行程序。

主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迅速对两名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取证,但反馈的信息是其二人名下没有任何房产,银行的个人账户也已经销户。正当苦无对策之际,主办法官发现叶某已届退休年龄,遂向梧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查询。经查得知,原来叶某确实已经退休,而且一直在领取着退休金。于是,主办法官立刻向梧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叶某的退休金账户进行冻结处理,并每月扣划700元,直至清偿所有欠款为止。

申请人梁某在得知此消息后,马上转愁为喜,并对主办法官办案认真细致的作风大加赞赏。历时两年后,梁某于201444日上午前来法院一次性领回了所有案件款。

法理评析: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只要被执行人确实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在保留其及其所扶养家属必要生活费用的前提下,可强制扣划退休金用于偿还债务。

(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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