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与赵某自行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十万元价款出售属于陈某所有的房屋一套,赵某首期支付两万元,剩余价款在交易过户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后来,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重新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成交价格为两万元整。完税后,房产部门核发了房产证给赵某。陈某以赵某未支付剩余房屋转让款为由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原告主张应履行第一份合同,因为第一份合同约定:若在房屋交易中心所签订的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因此被告应支付余款。被告主张应按第二份合同履行,因为第二份合同通过二手市场交易网上监管平台备案,并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了交易监证书。因此原告应移交房屋。
[评析] 法官结合证据、综合案情进行了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第二份合同约定的房产成交价格由原来的十万元改为两万元明显与市场价格不符,存在规避税费的嫌疑,若以此份合同为准与法相悖,亦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符,显然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第一份合同是在自愿平等基础上所签订的,意思真实,且特别约定:若在房屋交易中心所签订的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因此,讼争房屋的成交价格应为十万元。既然原、被告都主张继续履行房屋买卖的行为,被告付清购房余款给原告,原告即应移交房屋给被告。
[法官提醒] 订立“阴阳”两种合同,一旦买受方拿“阳”合同对抗“阴”合同,出售方即要承担减少交易收益的风险和诉累。因此,无论从交易风险的角度,还是从国家税收的角度,此种行为都应严格禁止。交易双方应自律,不要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决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国家应制定更完善的措施,避免交易双方钻空子,并且一旦发现该种行为,即由税务部门进行严厉的处罚;同时,对中介公司进行诚信登记,定期进行考核,若中介公司在促成双方交易时存在此种行为,即可采取注销工商登记等措施。
另外,房地产评估公司对交易房屋作出评估后,税务部门视评估价值与成交价格的高低择其一,确定交易价格作为完税依据收取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李毅 李懿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