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村民打死盗割松脂油的小偷算不算见义勇为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3-04  分享到:

 

【案情】

蒙山县蒙山镇北楼村村民陆某、曾某得知自己木山上的松脂油多次被小偷盗走,非常气愤,相约到蒙山县蒙山镇北楼村西马组“牛吃水冲”(地名)守山。201191023许,发现小偷黄某正在山上偷割松脂油,二人火气即起,即追赶至黄某跌地,黄某没有反抗,陆某、曾某手持铁板、镰刀对黄某的面部、手部和脚部殴打、刀砍,致黄某受伤,经医生抢救无效,黄某在山上当场死亡。案发后,陆某康、曾某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各5000元。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村民看来,抓小偷是“见义勇为”的事,是政府提倡的,是正当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打死小偷,也是因为小偷盗窃在先,被村民抓获,痛恨而将小偷打死,谁也没有料到的事,怎能是违法犯罪呢?

【探究】

本案中的陆、曾某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他人伤害或者死亡,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导致小偷被打死,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引申出以下法律问题:

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小偷也是人,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其生命健康权不得任意剥夺,不能因为小偷偷了东西就对其另眼相待,如果任意侵害其身体或者生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这种意识在社会中仍然难以深入人心,特别是广大农村。

二、就本案而言,任何公民都有权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但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该条法律实质上已经赋予公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常见于我们社会生活当中的“见义勇为”行为等但只能扭送司法机关处置,不能私自处置。

三、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一下要件:(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不法行为。(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且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3)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

本案中,小偷黄某盗割的松脂油虽然是被害人陆、曾某的财产,但黄某在被抓住时,停止了盗窃行为,没有反抗,其现实危害性已经不存在,如果对其进行殴打刀砍,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构成了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了。

本案中,陆、曾某对黄某偷盗他们的松脂油行为固然痛悼,但在黄某在被抓获时,没有反抗,听由处理的情况下,二人仍持凶器对黄某砍打,故意伤害黄某的身体,致死亡。可见,陆、曾某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结果】

2012413,蒙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害人黄某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遂作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

戴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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