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蒙山法院的法官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化解纠纷的特殊作用,和蒙山检察院的检察官联手成功调解一起民事再审案件,三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这又为再审案件的调解工作探索到一条新路子,使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莫清隆不服一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混淆了两个合同关系,20万元借款只有9.2万元是莫清隆的个人借款,而10.8万元是山地公司的借款。梧州市中院指令我院进行再审,梧州市检察院委托蒙山县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
再审中,依法追加了山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判人员与检察员一起认真查对山地公司帐目,核对借款的实际使用情况,确认润兴公司的10.8万元确实是山地公司所用。但山地公司认为钱是从莫清隆手中领取,况已归还的本金69960元及利息1749元莫清隆已挪用,因此不同意向润兴公司还款,表示只对莫清隆负责剩余的本金38040元。弄清楚了案件的症结所在,法官和检察官均认为该案宜解不宜判,如果判下去则会在将来的执行工作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于是法官和检察官一块多次找山地公司负责人做思想工作,用事实与证据与原审被告莫清隆及其代理人说理释法,针对当事人用款的实际情况,阐明权利义务关系,各方在明辩是非的基础上,原审被告莫清隆自愿分期履行归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义务,山地公司愿意向莫清隆支付尚未归还的本金38040元,原审原告对原审被告履行计划表示满意,抗诉机关也认为妥当。该纠纷通过调解完满结案。
(通讯员: 李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