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为收养使用麻醉偷抱婴儿如何定性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2-17  分享到:

 

【案情】

蒙山县陆某于200810月与郑某某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孩子。201012月,陆某在蒙山县城打工时认识女青年罗某某并得知其有一个女婴,陆某便产生拐骗走该婴儿回家抚养的歪念。201112812左右,陆某来到蒙山找到罗某某,在罗某某租住房间,陆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两片安眠药放入营养快线饮料中,让罗某某喝下饮料后晕睡在房内,陆某即趁罗某某晕睡之机将其四个月女婴抱走,后逃离县城。2011317,公安机关将被陆某拐骗的女婴解救并交还罗某某。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陆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陆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评析】

《刑法》第262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拐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可能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实行。

"绑架"是指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强行掳走他人的行为。《刑法》第239条第一款规定的绑架罪有两个罪状:第一个罪状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过去也称"绑票",即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掳走他人,以此向被绑架人亲友索取财物的行为。第二个罪状是"绑架他人作为入质"是指处于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刑法》第 239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依据绑架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二种罪的区别是:

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陆某的犯意是出于收养子女的目的,采用麻醉的方法,拐骗婴儿脱离监护人,将女婴拐骗后抚养,并对其照顾得较为周到,然从表面上看对儿童没有明显危害,但从行为本质上看,也是出于损人利己的动机,手段卑劣,客观上也给受害人家庭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陆某抱走婴儿主观上没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绑架,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绑架罪,只能是拐骗儿童罪。根据被告人陆文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处罚。

【结果】

蒙山县检察院以拐骗儿童罪提起公诉,近日,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以被告人陆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6个月。

 (戴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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