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蒙山县陆某于2008年10月与郑某某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孩子。2010年12月,陆某在蒙山县城打工时认识女青年罗某某并得知其有一个女婴,陆某便产生拐骗走该婴儿回家抚养的歪念。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陆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陆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评析】
《刑法》第262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拐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可能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实行。
"绑架"是指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强行掳走他人的行为。《刑法》第239条第一款规定的绑架罪有两个罪状:第一个罪状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过去也称"绑票",即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掳走他人,以此向被绑架人亲友索取财物的行为。第二个罪状是"绑架他人作为入质"是指处于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刑法》第 239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依据绑架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二种罪的区别是:
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陆某的犯意是出于收养子女的目的,采用麻醉的方法,拐骗婴儿脱离监护人,将女婴拐骗后抚养,并对其照顾得较为周到,然从表面上看对儿童没有明显危害,但从行为本质上看,也是出于损人利己的动机,手段卑劣,客观上也给受害人家庭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陆某抱走婴儿主观上没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绑架,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绑架罪,只能是拐骗儿童罪。根据被告人陆文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处罚。
【结果】
蒙山县检察院以拐骗儿童罪提起公诉,近日,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以被告人陆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戴瑞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