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为了快速发财致富,竟干起了私放高利贷获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黄某对梁某的儿子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梁某的儿子人身自由长达68小时之久,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黄某利用其被绑架人的父亲梁某的担心,绑架梁某的儿子作为人质,采用暴力手段劫持梁某的儿子到砖厂,以达到胁迫其父亲露面给钱的目的,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绑架罪。
【探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黄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如下: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两罪在行为方式上有着相似之处,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从本案来看,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主观目的和犯罪的程度不同。
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仅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动机多种多样,如泄愤报复、耍特权、逼取口供、索要债务等,但不管出于什么动机,都是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剥夺人身自由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一种重要环节而已。本案中,黄某将梁某的10岁儿子劫为“人质”,只是一种让其父亲现身的手段,而不是以控制梁某人身自由为目的。
另外,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犯罪程度不同。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害比较小。而绑架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对人的生命、健康有较大的危害,甚至有“撕票”的行为。
本案中,黄某是勒索财物为目的,为追回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而以绑架梁某的儿子为人质,来控制梁某,从而达到得钱的目的,在绑架中黄某打电话给梁某家属扬言“你儿子在我手里,不准报警,要不弄死你儿”。可见,梁某实施了暴力与胁迫的手段,用语言和行动向梁某表明。
综上所述,本案中黄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梁某劫持,胁迫其父亲现身,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绑架罪。
【结果】
近日,蒙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39条规定,构成绑架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