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周法官的耐心调解让我拿到了这些工资,我终于可以回老家陪我的老父亲补过一个‘春节’了。”大年初十四,农民工老钱领到了其前雇佣单位广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补发的工资2000元。虽然钱不多,但对于从云南来到梧州打工、不熟悉法律、眼睛又受了伤的老钱来说,为了这些工资,不但春节没有回老家过年,还可谓历尽了“千辛万苦”。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2012年的5月14日。那天下午,老钱在广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钢结构车间工作时,不小心被其操作的剪板机上的铁屑弹中左眼外角,造成左眼部外伤,老钱在医院治疗了2个月,该公司也全额报销了老钱的治疗费用,但老钱的左眼视力无可避免地下降了,影响了老钱的日常生活和工作。老钱是个老实巴交的人,受伤后一直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当时所在的公司也没有提出申请,直到老钱意识到其左眼视力下降已经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时,才想到要到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但此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报工伤的一年期限,无法申报工伤。2013年8月16日,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老钱没有提供工伤认定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老钱的仲裁申请。申请劳动仲裁的路走不通,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2013年的12月底,老钱走到了法院,一纸诉状将广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补发其在治疗期间停发的工资17500以及赔偿其因工伤造成的十级伤残赔偿67222元。
听了老钱的诉说,该案的承办法官周法官找到了被告广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经多次沟通了解到,该公司在老钱治疗期间,向其按每月1500元发放了基本工资。后来老钱在8月时就到其他的公司工作了,广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2013年的1月就将老钱给除名了。老钱也承认,按照平时正常的工作情况,他的工资按底薪1500元加上计件工资发放,每月收入至少也有2500元,受伤后他无法像往常一样正常工作,公司也只按基本工资1500元发放给他,导致老钱的收入减少了。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的申报工伤期限已过,老钱已无法申报工伤及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在本案的劳动合同纠纷中,是无法处理老钱要求因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的。
此时已接近除夕,外出务工的打工者都纷纷踏上了回家和家人团聚的路上。“因为要打这个官司,我没有买到回家的车票,和妻子是没有办法赶回家和老父亲吃上团年饭了。”说到这个。老钱的眼泪都快要掉下来了。周法官打心里着急,和老钱摆事实,讲法律,引导老钱在本案中暂不要求公司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部分,等过完年了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另案再起诉。另一方面,周法官多次和公司方面协调,建议公司将老钱治疗期间的工资差额共2000元补发给老钱,好让他能尽快回老家陪陪父亲。终于,广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答应在大年初九将工资差额补发给老钱,老钱也撤回了该案的起诉。大年初十四,老钱拿着这“来之不易”的2000元,带着妻子坐上了回老家的火车,期盼着元宵节一家团聚。
【法官提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伤害,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工伤,因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但根据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若劳动者因过期没有申报工伤,也可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雇主主张赔偿。另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这1年的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则视情况而定。
(李亦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