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房屋交易没达成 定金六万被判退还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1-02  分享到:

 

一对年轻人结婚买房本是喜事,给了房主定金六万五千元,后来因为条件没谈好,房子没买成,却由于定金问题闹起了官司。1230,岑溪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11月,准备买房结婚的小吴和他的女朋友小莫在“岑溪人家”网站上看到梁某的房屋出售信息,便与梁某取得联系。2012118中午,小吴与小莫到梁某家里看过房子后,三人就房屋价格等问题进行协商。由于小吴急着去上班,双方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吴为表示购房诚意交付了定金六万五千元。梁某立下收据给小吴。

此后,双方就房款交付时间、税费承担、房屋交付时间等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一直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吴要求梁某返还定金,而梁某不肯。于是,小吴诉至法院,要求梁某返还六万五千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梁某以原告小吴支付的是购房定金,不是购房意向金,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交付给被告的六万五千元定金是为了表达购房的初步意向,促成双方早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它只能担保原告实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但不能担保房屋买卖合同一定能够订立成功。

法院判决:被告梁某返还六万五千元给原告小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该案中,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由于原、被告双方就房款交付时间、税费承担、房屋交付时间等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对此均无过错。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六万五千元定金。

(林振忠 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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